处罚文书号:临土资罚[2017]192号
被处罚对象:齐桂青
执法部门:市国土局
执法日期:2017-08-30
处罚摘要:
齐桂青(临海市鑫都果家庭农场)于201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杜桥镇岙底陈村集体土地面积506.79平方米用于管理房建设,现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二座,建筑占地面积410.71平方米,建筑面积493.33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属其他林地。经对照临海市杜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土资罚告〔2017〕192号),于2017年8月25日送达齐桂青(临海市鑫都果家庭农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506.79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杜桥镇岙底陈村集体;
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6.7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房屋二座,建筑占地面积410.71平方米,建筑面积493.3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8.00元,共计人民币14190.12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