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司法诚信|仙居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22-12-28 15:37 来源:仙居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1223日,仙居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仙居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维介绍了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刑事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审判庭相关人员回答了现场媒体的提问。

 

 

工作概况

 

仙居县人民法院自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以来,始终坚持一把手首抓、分管领导主管、相关业务庭室各司其责,全院上下一盘棋,积极构建“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治理机制,向虚假诉讼行为重拳出击。同时坚持多跨协同,就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链条、全闭环,全力遏制虚假诉讼多发态势,并取得一定成效。

 

今年以来,仙居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49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线索9件,追究刑事责任1人。查处万案比55.11,万案比居全市第一。

 

 

Q1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Q2

 

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2.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3.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8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

 

实施以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Q3

 

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4

 

人民法院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从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而言,主要做好以下方面:

 

1.履行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民事诉讼须知等材料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进行告知。

 

2.进行关联检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应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3.加强警示提醒。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下一阶段,仙居法院将进一步做好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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