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台州市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做好《台州市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1版)》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台州市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委。
电话:88511662
邮箱:tzcredit@163.com
地址:台州市物价大楼305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台州市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信用意识,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依据《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分建设旨在依托台州市大数据中心服务平台数据基础,拓宽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维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可通过“信用台州”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实现信用评价的实时查询、应用。
第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分的评价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第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分根据被评分对象实际信用情况,依照模型计算得出。信用分每月根据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一次,企业在信用场景中的行为将作为信用分变化的依据之一反馈回评分系统。
第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分基于企业信用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以千分制分值形式表述企业信用状况。信用分评价体系采用“评分卡模型”,在确定各项信用数据的权重的基础上对全市企业信用分进行计算。
第六条 企业信用分模型主要选取企业基础信息、遵纪守法、企业发展、生活用信、社会责任5个维度,结合浙江省企业信用评分得出评价结果(详见附表1)。
第七条 企业信用数据按照在信用评价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中性数据、正向数据、负面数据三类。
中性数据为企业信用分提供基础分数,包括企业成立年限、员工人数、注册资金等。
正面数据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红名单、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各类荣誉数据。
负面数据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息。主要包括:信用黑名单、行政处罚数据、重大税收违法、拖欠水电费等数据。
第八条 企业信用分分等级。分数等级可以根据信用分整体分布情况划分为信用不良、信用中等、信用良好、信用优秀、信用极优。
(一)不良:0-599分,一般指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较多负面信用信息的企业,所占比例约1.5%左右;
(二)中等:600-799分,一般指无负面信用信息和正面信用信息企业,所占比例约13%左右;
(三)良好:800-849分,一般指无负面信用信息且存在少量正面信用信息企业,所占比例约70%左右;
(四)优秀:850-899分,一般指无负面信用信息且存在较多正面信用信息企业,所占比例约14%左右;
(五)极优:900-999分,一般指无负面信用信息,存在较多正面信用信息且对社会作出较多贡献的企业,所占比例约1.5%左右。
企业基础得分、信用等级分布区间将根据信用评价综合结果适当作整体调整。
第九条 企业信用分修复。被评分对象通过合法合规程序改正其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认为应当修复其负面数据的,其企业信用分应及时予以修复,具体修复办法另行制定。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修复后记录不作为负面数据。
第十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信用中心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信用中心受理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由该部门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将更正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组织,并更正有关当事企业信用分。
第十一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分在应用上以正面激励措施为主。对信用分数较高的企业,鼓励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对外公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探索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财政资金、政府采购领域的支持。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围绕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优先审核诚信企业资金发放和项目申报,严格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领。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招投标监管领域的支持。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规定,加强信用监管,在招投标领域全面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活动。
4.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办事服务领域和公共资源交易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作出书面承诺的办事主体,可以免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即时办理。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作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荣誉表彰、等级评定的支持。健全荣誉表彰、等级评定制度,将信用状况作为对企业表彰奖励或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或者表彰奖励诚信企业,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入选表彰或优秀等级名单。
6.融资贷款的支持。加快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诚信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和比重,给予诚信企业在信贷额度、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优惠或者便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对诚信企业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诚信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扶持诚信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7.进出口、检验领域的支持。加快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诚信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企业。开展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围绕诚信守法便利的目标、依法降低对诚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率,降低对诚信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措施,让“守信者关通天下”
8.其他专项领域的支持。鼓励海关、海事、司法、税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并形成报送机制,所报数据用于信用综合评价参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评价结果数据推送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探索对诚信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企业信用分使用部门应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
企业信用分数据字段(2021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基本信息 | 企业年限 | 成立年限 |
行业信息 | 行业类型 | |
是否当地同行业中企业规模前十 | ||
是否当地同行业中企业规模前五十 | ||
企业规模 | 注册资本 | |
员工人数 | ||
遵纪守法 | 行政处罚 |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
累计行政处罚次数 | ||
失信名单 | 是否被加入政府失信名单 | |
被加入政府失信名单次数 | ||
法院判决 | 未履行生效裁判案件信息 | |
违法违纪 | 是否行贿受贿 | |
是否重大税收违法 | ||
是否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 | ||
企业管理 | 人力资源 | 拖欠工资黑名单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评定级别 | ||
劳动保障审查行政处罚 | ||
生产管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执行良好/不良次数 | |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执行良好/不良次数 | ||
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执行良好/不良次数 | ||
信用发展 | 银行用信 | 企业贷款是否逾期 |
企业贷款逾期金额 | ||
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 | ||
贷款企业信用评级 | ||
生产用信 | 是否恶意欠缴水费用户 | |
是否恶意欠缴电费用户 | ||
是否恶意欠缴燃气用户 | ||
信用承诺 | 是否签署相关承诺 | |
是否按约履行承诺 | ||
社会责任 | 一般政府荣誉 | 是否获得政府荣誉 |
获得政府荣誉次数 | ||
是否获得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 ||
是否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 | ||
依法纳税 | 企业年纳税金额 | |
是否A级纳税人 | ||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是否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
特殊行业 | 是否特殊行业 | |
社会捐赠信息 | 社会捐赠金额 | |
社会捐赠次数 | ||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分 |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分 | 评分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