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需要建立一种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制度,这就是信用机制。信用机制的核心是市场声誉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某一个主体的守法或履约信息可以被记录下来,对其信息进行采集、归集、共享、空开或者查询,乃至于提供利用,相应的交易主体观察到这些信息以后,就能做出更加准确的交易判断。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呈现高度的数字化、平台化和智慧化的趋势,信用监管也同样呈现出类似趋势。就目前各级相关部门已经搭建了众多的社会信用平台,公权力部门也搭建了相应的信用监管平台,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搭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的金融基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当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管的目的,并不是要将那些违法行为人永久的钉在耻辱柱上,要强调通过信用修复的方式,让失信主体恢复信用。台州民营经济素来发达,特别是近年来的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持续向纵深推进,尤其是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后,随着审批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呈爆发式增长,市场主体激增加之一些企业经营行为的不规范也带来企业失信行为的增长。
失信者受到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内容。行政性惩戒是凭借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对失信行为人加以相应的惩戒、可能会产生减损他人权力或增加他人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后果。失信者后期的信用及时修复就显得极为重要。信用修复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违约类失信行为的恢复。在中国人民银行所主导的银行征信体系中,对于没有偿还贷款的违约主体、其信用修复主要是偿还贷款、提供担保等经济类的修复方式。另一类是对违约违法类失信行为的修复,主要由失信行为人进行整改,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然后向社会进行公示的修复过程。由于目前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从2000年开始启动,目前已经构建了以四大诚信体系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新型监管体制也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对于企业来说,信用监管涵盖了企业从事前准入到事中运营,到事后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其中事后的信用监管机制主要是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从现行的信用修复机制来看,总体来说主要存在有以下一些问题:
1、公示内容不一致,发布信息的部门不统一,修复过程繁琐。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同一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且不同的平台对于不同的失信行为评价也不尽统一。这对于信用信息使用者来说,既要通过多平台反复查询,便捷性大大降低,又难以掌握被查询主体真实状况,实用性大大折扣。也导致了主体信用真实情况的准确性。而对于需要信用修复者来说,修复过程将更加繁琐。同时,针对企业信用修复目前存在的部门间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也给信用修复企业带来较多的困惑。
2、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负面影响大,修复周期比较长,与经济快速发展不相协调。近年来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整改,却没有及时修复信用,仍戴着失信“帽子”,企业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一般而言,企业失信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往往在经营活动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雷”,造成事实上的失信行为。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就会同步到有关信用网站,影响企业今后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格。也影响到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然而,信用修复并非易事。根据有关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到3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失信主体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信用修复就会受影响,“失信”的帽子就很难摘掉。如果信用修复时间过长,很多企业等不起,使一些有前景的市场主体受到较为严重的制约。此外由于公示平台信息更新的不及时,一些不良信息主体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公示期限达到公示平台要求后,其不良信息应该被撤下,但却仍在对外公示,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3、信用专门法缺位,企业信用修复标准不一,信用资源整合度不够。不同系统的信息公示平台在信用信息公示的标准和管理上都存在着不同,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更是存在阻隔。数据“孤岛”依旧存在,修复信息常“左右互搏”。目前尚没有专门的高阶位的信用法律规定,很多信用管理都是由各部门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实施,亟待统一不良信息公示采集标准,统一不良信息公示时长标准,统一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统一处置对已达到惩戒效果和时长的市场主体,方便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管理资源的互联互通。
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出台国家层面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打造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明确信用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法律手段尽快解决目前存在的信用修复涉及部门多,条线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不统一,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提高一体化水平,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垂直系统内和横向系统间的传导机制,使信用修复申请人只需要在一个端口完成信用修复,建立统一权威的信用公示和修复渠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修复成本。
2、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现有制度,提速企业信用修复的速度。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间就是效益,首先我们要区别市场主体是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是主观故意还是经营失误。其次对于企业主动事后纠错,社会危害后果并不严重的,要从实际出发,改革信用修复制度,为企业减“信用之负”,可以摸索信用积分制,制定企业的信用管理经营加分积分制,达到相应积分即提前相应的信用修复时间。当然在最初的信用惩戒时,更要慎之又慎,可以摸索信用惩戒缓冲制度,对于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设置缓冲期,或缩短信用惩戒时限。
3、是预防失信行为发生,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信用修复是弥补,诚实守信才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信用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守护社会诚信,需要在正面激励与负面惩戒双向发力,为守护社会诚信构建一道有力的屏障。通过大力宣传信用管理各项规定,完善立法,让人们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倒逼社会诚信建设,提升守信价值回报,才能让诚信蔚然成风,守护社会和个人的丰厚诚信红利,实现和谐文明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