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文化综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6月30日。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综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7月6号
附件
文化综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为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文化综合市场活力,不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商环境,彰显文化综合市场"温度式"执法、"质量式"执法、"包容性"执法,全面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描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免罚条件∶ 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悬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描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悬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描述∶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未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四)违法行为描述∶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等警示标志。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悬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违法行为描述∶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标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违法行为描述∶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标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违法行为描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标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八)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标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九)违法行为描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张挂或者公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或者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标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免罚条件∶首次被发现,能按规定及时悬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证标识。
免罚条件∶首次发现,能按规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综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主体,各地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思维,在"全链式"监模式下,坚持"服务与指导、教育与约谈、训诫与处罚"三结合,通过批评教育、行政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市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