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
为建立健全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推动信用台州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制度》、《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制度》、《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制度;
2.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制度;
3.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4.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
台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8日
附件1
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领域信用管理,促进进出口行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领域实施信用管理,是指市商务局对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办理与进出口领域的行政审批、资质评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等活动中,依法实施信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进出口信用领域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市商务局整理汇总后上报至省市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是指进出口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进出口领域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活动。
第五条 进出口信用记录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大力推动进出口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整顿规范进出口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发展环境,促进进出口领域健康发展。
第七条 进出口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是指进出口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进出口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一)进出口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历史信息、进出口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二)进出口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进出口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进出口企业或个人申报信息、各项费用缴纳信息等企业或个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进出口检查信息等企业或个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四)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进出口领域企业或个人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九条 进出口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企业或个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商务部门从政府信用平台等有关渠道采集,进出口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商务部门通过企业或个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进出口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三款进出口内部信息从商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进出口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制度
为健全进出口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进出口行业企业主体管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兴商氛围,有效推进信用台州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计划》(台政发〔2016〕78号)、《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台信用办〔2016〕3号)精神,结合进出口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监督与指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遵循依法行政和全面规范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市进出口管理水平和管理相对人的行 业自律意识。通过逐步建立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制,明确红黑名单认定规则,做到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等,营造“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经营理念,进而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努力打造“信用台州”。
二、组织分工
为确保我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由局外贸处牵头负责,协调推进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局为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三、适用范围
本市进出口领域内商务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领域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信用红黑名单认定规则
(一)根据经营者在进出口领域良好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认定为进出口领域红名单。进出口领域良好信息是指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进出口领域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在进出口考核评定为守信企业或先进企业等次的信息;
2、获得市级以上出口名牌、品质浙货、进出口领域荣誉,获评示范或列为试点的信息;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市进出口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良好信用信息。
(二)根据经营者在进出口领域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认定为进出口领域黑名单。进出口领域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进出口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等,擅自实施的信息;
2、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申请资料;
3、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或拒不接受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
4、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5、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被责令整改到期未整改完毕、被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6、拒不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
7、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信用红黑名单公开期限
进出口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时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当红名单企业中途出现失信相关行为,退出红名单管理。
六、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机制
各县(市、区)进出口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信用红黑名单经营单位的评选和复核工作,依据信用名单认定规则评出拟列入红黑名单经营单位,上报各县(市、区)商务局审核确定,再由各县(市、区)商务局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市商务局同时负责市本级信用红黑名单经营单位的评选、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并将相应结果及时审核,经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布。
信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经营单位的相应信息及变动情况,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报送至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信用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在进出口监督管理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经营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监管。
(二)在行政审批等公共管理事务中,对信用“红名单”经营单位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三)建立追踪整改、暂缓校验、市场退出等惩戒机制,对信用“黑名单”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和约束。
八、信用红黑名单机制建设工作保障
(一)健全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责任。由外贸处统筹我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机制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定期对我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各县(市、区)商务局认真落实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机制建设专项考核的各项要求,协力推进我市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机制建设工作。
(二)完善日常维护,规范异议处理。及时处理市信用办反馈的异议信用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在15日内(最长30日)将处理结果反馈市信用办。
(三)加大信用建设宣传,形成良好氛围。通过现场活动、媒体宣传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信用宣传,以进出口领域信用红黑名单为抓手,发布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弘扬依法守信从业,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台州市进出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台政办发〔2016〕82号),营造良好的进出口信用环境,结合本市进出口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进出口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进出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进出口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信用监管工作。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批准文件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受到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在对外贸易经营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进口方,扰乱进对外进出口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一)进口方的评价信息;
(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各种奖惩信息;
(三)其他反应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信用信息相关方申请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信用监管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之期至下年度1月31日。没有历史信用信息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级。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先办理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在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重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三)减少检查频次;
(四)鼓励各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不采取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及时处理和整改现有失信问题,并及时上报处理和整改情况。
(二)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三)严格核准或审批企业进出口新项目。
(四)限制其申请各类进出口资质认定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示范荣誉申请。
(五)在商务业务办理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第十八条所列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商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自年度进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次年1月31日。
(二)举办进出口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必要时对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惩戒措施。
(四)不予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台州市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台政办发〔2016〕82号),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营造良好的进出口信用环境,结合本市进出口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进出口信用领域承诺制度,推动本市进出口经营者等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从而达到增强进出口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规范和引导经营者进出口经营行为、整顿规范进出口领域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领域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领域政策补贴、各类资格认证、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以及申报进出口各类荣誉等各项管理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三)本制度执行主体是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进出口经营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二)在本市区域内,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书及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行业特点具体制作,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发布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书参考样式。
四、进出口信用承诺的程序
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事项中,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书:
(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进出口促进资金的;
(二)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各类进出口资格认证的;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示范以及其他进出口荣誉的;
(四)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信用等级认定的;
(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
(六)其他应提供进出口信用承诺书的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相对人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进出口信用承诺书:
(一)申报进出口促进资金、进出口各类资格认证、进出口示范以及其他进出口荣誉的,与申报资料同时出具;
(二)申请进出口信用等级认定和进出口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
(三)其他应提供进出口信用承诺书的事项,承诺书出具期限由商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的实施
落实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管理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落实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管理责任,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逐步将进出口领域信用承诺嵌入进出口管理工作流程,并结合进出口信用信息记录制度、进出口信用红黑红名单制度和进出口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做好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加快推进我市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进出口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进出口市场环境,我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与同行保持良好的竞争与合作,不搞不正当竞争。
三、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不欺诈、哄骗和损害进口商与用户利益。
四、提供的资料、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及时合理地解决消费者与用户的投诉。
六、加强企业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诚信经营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让诚信经营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理念和行为准则。
七、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承诺单位: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