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9 月 25 日
第十一条 公务员道德诚信信息的保存:
(一)年内有道德诚信评估直接确定为A级情形,无出现扣分至C级及以下级别情形的,列入年度道德诚信楷模榜,在道德诚信系统永久保存显示。各类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等信息的保存有效时限为其处罚执行完毕后5年,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有效时限为相关应尽责任执行完毕为止,其他履职履责信息、社会公益信息、社会管理信息、表彰奖励惩戒信息当年有效。
(二)年度信息采集和评估期限均截止当年12月31日。道德诚 信信息当年产生、当年录入,过期信息一般不录入道德诚信系统。对各类涉及到跨年的表彰奖励惩戒信息,以文件发文、表彰证书、登记记录日期为准。
(三)因交流人事关系发生变动的,其道德诚信信息应及时转接。 人事关系迁移到台州市外或因各种原因不再是本办法确定的信息评估对象的,道德诚信信息继续保存,但不再对其进行信息采集和级别评估。
第十二条 道德诚信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评判公务员道德诚信状况的参考和依据。禁止利用所获取的道德诚信信息从事了解个人道德诚信状况以外的活动。除本人要求和组织需要之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调取他人道德诚信记录。调取道德诚信档案需由各机关(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才具有效力。
第十三条 道德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
(一) 公务员道德诚信信息情况每年向单位党委(党组) 反馈一 次,并传递到每个公务员,作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批评与 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道德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将与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社会信用管理等有机结合。
(二)公务员道德诚信被评定为D级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 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落实专人做好教育帮扶工作;诫勉谈话、帮扶等仍无改变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视情况直接定级为E。
(三)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以及列入科(处) 级后备干部时,原则上当年(动态记录) 应被评定为A级,或近三年道德诚信级别被评定为A级 2 次以上记录。拟晋升其他职务的,需在近三年道德诚信级别应被评定为B级的记录。当年或上一年度道德诚信被评定为C级的,在机关单位中挂职锻炼、后备干部推选、职务晋升时原则上不予考虑;被评定为A级的,在机关(单位) 中挂职锻炼、 后备干部推选、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
(四)公务员道德诚信评定为A级的,年度考核中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进行推荐;评定为D级的,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在政审考察中提供道德诫信不良记 录;对评定为E级的,年度考核中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否决政审类考察。
第十四条 道德诚信信息的更正:
(一)当事人认为机关(单位)采集的个人道德诚信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或者有其他异议的,可向本机关(单位) 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二) 相关信息经核实后需更正的,所在机关(单位) 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更正申请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的,所在机关(单位) 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告知不予更正的原因、理由,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团体提供的道德诚信加扣分凭证资料,需有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由接受单位按年进行规范化存档管理。 公务员道德诚信档案材料由各机关(单位) 自行存档,A级、B级、D级、E级人员的道德诚信档案每年由各机关(单位) 汇总后上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建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加强对信息的征集、流转、录入、查询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机关(单位) 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指定信息专管员开展信息录 入、查询以及档案保管等工作。严禁泄露他人道德诚信隐私信息,严禁故意将过期、虚假、篡改信息录入系统,造成影响的要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责任追究,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道德诚信信息采集与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 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台州市公务员道德诚信评估细则(试行)
为完善公务员道德诚信信息管理制度,推进全市公务员道德诚信 建设,根据《台州市公务员道德诚信信息采集与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细则。
一、道德诚信级别划分
道德诚信级别评定采用百分制。个人道德诚信默认起始分值为 75 分。每年公务员道德诚信评定一次,确定个人道德诚信级别。
(一) A 级为诚信先锋级别,分值为 90 分以上;
(二) B 级为先进标兵级别,分值为 80 分以上;
(三) C 级为守德守信级别,分值为 70 分以上;
(四) D 级为警示警诫级别,分值为 60-69 分;
(五) E 级为失德失信级别,分值为 59 分以下。
二、道德诚信评估分值标准
道德诚信分值由减分和加分项两部分构成,包含:个人信用、社会管理、公益活动、履职履责等信息。
(一) 在下列事项中,表现较差,应当予以扣分。
1、个人信用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扣 2-12 分:
(1) 年内拖欠水费、电费等应付费用经多次催缴仍欠费的,或无故拖欠物业费,恶意不缴纳的,按项扣2分;
(2) 拖欠他人款项恶意不还、民间借款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项扣5分;
(3)不及时如实向单位(组织) 汇报自己违法、违纪情况,故意隐瞒的,扣5分;
(4)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扣10分;
(5) 为获取个人利益,提供虚假证明的,扣5分;提供虚假证明、诬告陷害他人的,扣12分;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的,扣8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扣12分;
2、社会管理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扣5-12分,或直接定E级:
(1) 参与非正常上访的,每次扣5分;组织煽动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直接确定为E级;
(2) 不按规定违法用地或个人违法建设情形的,扣5分;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被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的,扣10分;
(3) 酗酒闹事,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扣12分;被 有关部门处罚的直接确定为E级;
(4)在生活中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扣5分;
(5) 因交通违法被相关部门曝光或通报的,每次扣3分;明知 交通违法5次以上,故意不处理的,扣5分;现场有抗拒、阻挠执法行为的,扣8分;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扣12分;
(6) 家庭不和睦、邻里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违 反家庭伦理道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使用家庭暴力, 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确定为E级。
3、履职履责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15分:
(1) 工作效率较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 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每次扣2分;
(2) 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2分;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扣8分;
(3) 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的, 扣 8 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扣10分;工作态度恶劣、作风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15 分;
(4) 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组织 2 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扣 10 分;
(5) 泄露工作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的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扣 10 分;
(6) 一年内平时考核季考评被评为“一般” 3 次以上的;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 25%以上的,扣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E级:
(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 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较大影响的;
(3) 在处理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临阵脱逃的。
(二) 在下列事项中,表现较好,应当予以加分。
1、社会公益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 2-15 分:
(1) 有志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在公益组织或团体登记成为会员、 成员的,加2分;参加公益组织或团体志愿活动的,视情加2-5分;
(2) 义务献血的,每次加 2 分;签署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同意书经采样入库的,加3分,配对成功并捐献的,加15分;进行器官、 遗体捐献登记的,加 4 分;
(3) 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的,视情加2-10分;
(4) 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为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捐赠500元以上的,加2-8分;
2、社会管理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3-10分:
(1) 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加3-8分;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直接确定为 A 级;
(2) 被社区(村) 评为乐于助人、尊老爱幼模范,乡镇(街道) 认可,或社会公认的,加3-5分;或被评为“最美家庭”、“文明和谐 家庭”等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的爱心家庭,乡镇(街道) 认可的,加5-8分;
(3)在参与处理制止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加3-5分;
(4) 在抗击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中,积极参与的,加2分; 冲锋在前,事迹突出的,加5-8分。
3、履职履责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2-15分:
(1) 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较强,廉洁自律、工作作风较好, 当年度平时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且优秀评价在2次以上,加2分;
(2) 因表现突出,或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受到县(市、区) 以上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加3-5分;受到县(市、区) 以上党委政府 (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加6-15分;
(3) 个人先进事迹被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加3-12分。
三、道德诚信信息评估计分原则
(一) 同一事项加分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二)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三)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 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视情给予以少扣分或免于扣分。
(四) 被直接确定为A级的,起始分按该级别最低分开始计算; 被直接确定为E级的,起始分按该级别最高分开始计算。
四、附则
(一) 本细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