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谨防中招“固定套路”
发布时间: 2019-10-09 10:37 来源:信用中国(浙江台州)

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签订旅游合同成为消费者旅游出行普遍选择的保障方式,也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据了解,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往往隐藏于冗长的合同条文之中,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让消费者难以发现。而消费者往往没有认真阅读或详细了解条款内容,就在旅游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上草率签字,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落入了某些精心设计的固定套路,给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出行前,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欲解除合同,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但旅行社表示,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失公平,故对旅行社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了赵女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说: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若交易双方不通过格式条款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每次签订合同都进行长时间的反复协商并不现实。

“‘格式条款不等同于霸王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吴晨说,格式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提高交易效率。因此,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基本特点。

吴晨介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据悉,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以及市场地位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些优势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

如果法律不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可能有违民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精神。田晓昕说,若格式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发生歧义,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由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受访专家提醒,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出行前做好充分准备,确定行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便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更有针对性。此外,审查合同要认真,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重要事项,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有歧义的,应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可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