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5 15:30 来源:信用中国(浙江台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民法院、发改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促进公路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二、实施方式与惩戒措施

       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已接受行政处罚的,按照《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17〕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流程实施联合惩戒。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接受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按下列工作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一)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运输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罚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处罚案卷,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案卷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行政庭沟通联系,确保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有效。

       (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核本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对审核通过的案件,向行政处罚对象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四)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汇总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行政处罚情况抄告同级发改部门、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应当将该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所在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进行扣分。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在日常检查监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实施公路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之中,积极主动向管理对象宣传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信用惩戒措施,促使他们主动接受处罚,并纠正超限超载行为。

       (二)鉴于当前公路超限超载违法案件数量较多,各地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视超限超载情节的严重性,分阶段进行,当前阶段重点针对有一次以上违法超限率100%以上的货运车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视案件情况逐步扩展至所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具体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发改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综合部门职能,加强牵头协调,促使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机制,定期汇总、总结惩戒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四)各基层法院要大力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法审查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罚决定,对符合法律的决定,要及时裁定予以执行。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裁定予以执行的,负责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部门及时启动执行程序,要依照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财产查控、失信惩戒等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得到及时执行。审查和执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过程中有问题的,及时与发改、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沟通。

       (五)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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